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聲請人原附表所載)。茲因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並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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