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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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綵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偵緝字第215號),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答辯,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綵騏所犯係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張宏任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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