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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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67號異議人賀爾思生技有限公司異議人與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查異議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未於民國103年3月12日提出之異議狀內簽名或蓋章。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