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榮欽選任辯護人林士龍律師
謝昌育律師 彭大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呂榮欽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3年4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呂榮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3年1月23日將其收押。茲查被告前於民國95年10月27日經本院發布通緝,直至103年1月23日始通緝到案,逃匿多年;而本案尚未審結,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以確保審判程序進行之必要,且此一必要性亦不能因具保而減免,是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施介元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