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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