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賴靖欣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詳細說明與債權銀行成立之前置協商,債權銀行所提出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並補正說明本件聲請前2年之各項收入情形:即自104年3月3日起至
106年3月3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如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欄所載?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三、請補正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正本到院,並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曾於臺北市餐飲業職業工會加保之原因為何。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3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四、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名下有房屋一戶,惟並未陳報房屋之門牌號碼,又聲請人名下既有房屋,未何又陳明目前租用台北市○○街房屋居住?請說明租屋之必要性,並提出最新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說明聲請人名下公同共有之4筆土地之共有人人數及聲請人之潛在應有部分為何?並據以計算聲請潛在應有部分之價值?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人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本件聲請前2年即104年
3月3日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提出尚缺漏未提出之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04年3月3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1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情形
,即含房屋租金、勞健保費、孝親費、保險費、膳食費、交通費及醫療費等項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情形為何?是否如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欄所載?應提出相關尚缺漏未提出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一一、請補正敘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除父親 吳榮波 外尚有無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並說明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義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即104年3月3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