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418號聲請人 程沁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美雲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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