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79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坤 和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源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379號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