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8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月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