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8號原告 葉人豪 被告 蘇嵩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1454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音儀
法官翁翎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柏鴻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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