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至祥 即 黃苮瑋代 理人 彭冀湘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仟元。
理由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向本院聲請消債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如逾期未補費,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另聲請人前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消債調解,惟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是本件自無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免繳聲請費之適用,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