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64號原告 林美吟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 律師
石金堯 律師被告 郭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房屋課稅現值遠低於市價,似不適合用於估算起訴可獲得客觀利益,惟為避免法律見解歧異造成當事人困擾,另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土地面積亦尚未明確,故本院暫以課稅現值及原告所稱占用土地面積計算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則仍以承審法官核定為準。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