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新秩字第57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
法定代理人 李忠萍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
年08月11日以年度南縣井警偵字第097100038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98年6月14日上午0時10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鄉○○村○○路○○號。
⑶行為: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第三級毒品K他命。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項規定內容為:「吸食或施打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即該迷幻物品應不屬
於煙毒及麻醉藥品者,始屬該當。
三、查K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第三
級毒品,依罪刑法定主義之理念,被移送人吸食第三級毒品
K他命,即非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範之行為。至於施用第三
級毒品K他命是否具有可罰性,究應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內
予以規定,抑或在社會秩序維護法內予以規定,此核屬立法
權之範疇,在未有相關規定前,類推罪刑法定主義之原理,
自應對被移送人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