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05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陳維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萬參仟壹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