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65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心愉 即林 秀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萬肆仟叁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4月18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於97年4月1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9年2月2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繳款明細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契據影本。證三: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16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心愉即林│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年息11.88%│││94354│秀芬│99年2月25日│││││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心愉即林│自民國99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4354│秀芬│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