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55號債權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債務人 劉柔秀 原名劉秀菊.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其中貳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100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於民國90年8月3日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