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信義育幼院法定代理人 陳松茂 代理人 張瓊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顏錦清┌───────────────────────────────────────────────────────┐│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1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或到期日)││││├─┼─────────┼─────────┼───────────┼─────────┼────────┼──┤│00│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台灣銀行斗六分行│100年9月15日│119,975元│AG057131│││1│信義育幼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