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一、台 江宜樺 等與 蔡太郎 等間請求回復繼承權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110號聲明人即上訴人江宜樺
江宗益 江建迪 江羽芊 江宜蓁 江宣縈 江彩鳳 江玫樺 江丹琪 (即 江姿誼歐直明 歐靜宜 歐俊逞 歐俊宏 歐千鳳 歐千菊 歐政 歐秋德 歐秋中 歐秋宗高 歐明江賴亮珠 楊秀麥歐 蔡玉敏 賴阿平 賴阿蘭賴阿鑾 賴琨璘 賴雅惠 賴雅雯 江松佶 江慧娥 葉秀枝 張惠玲 張惠琪 張惠君 張惠真 江慧鶯 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 律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被上訴人蔡太郎
蔡紀春癸 蔡奕復吳 蔡鳳珠 蔡鳳美 蔡鈺誼 蔡寶鳳 蔡翠蓉 蔡淑媛 陳深土 陳秀束 吳峻銘 余昇陽 余明娟 余明珊 吳麗珠 吳麗芬 吳金鳳 吳金枝 李蔡菊 田水柳 (原名: 宋保薇陳群芳 陳志銘 陳高秀陳佩螢 陳建良 陳建富陳秀琴 王義田 王議松 王勝義 王靜珠 王靜宜 湯陳愛 陳玉娟 吳幸璇 吳孝修 黃約 吳佳怡 陳勝彬 陳勝義 劉文龍 劉啓 劉啓聰 劉榮泉 劉麗梅 廖呂碧霞 廖祿晋 廖祿普 廖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文龍、 劉啓男 、劉啓聰、劉榮泉、劉麗梅為被上訴人 劉陳味 之承受訴訟人;廖呂碧霞、廖祿晋、廖祿普、廖秋香為被上訴人 廖天灶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2項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劉陳味、廖天灶分別於聲明人提起上訴後之民國107年6月26日、同年7月7日死亡,其等繼承人分別為劉文龍、劉啓男、劉啓聰、劉榮泉、劉麗梅,及廖呂碧霞、廖祿晋、廖祿普、廖秋香,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聲明人聲明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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