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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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 李偉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麗媛 、 蔡易良 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2人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597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而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550,000元,顯然高於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500,000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以擔保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