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0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明賢於民國104年2月1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4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明賢130│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96551│0000000000│03月17日│││││元│7│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