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10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有關核發證明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甲○○被告臺南縣下營鄉公所代表人乙○○鄉長訴訟代理人 陳萬得
顏秀珍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法官楊惠欽法官簡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