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661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英美吉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利率為何?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曾美雲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661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英美吉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利率為何?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