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1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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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5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1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432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9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顏銀秋書記官林豐富調解委員葉明瑞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葉明瑞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於民國98年10月20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中華郵政梓官郵局;受款戶名:甲○○;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0)。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林豐富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