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54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預納提解費,原告於98年3月5日收受該裁定
,迄未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
1之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
板橋市○○路○段○○巷○號)墊支提解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不墊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