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徐影容 原名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
十三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徐影容(原名 許曉佩 )」之記載應
更正為「徐影容(原名 徐曉佩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