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
相對人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勞簡調字第27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3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整。
給付方法: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前,一次給付
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