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05號上訴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被上訴人靖錞欣鍛鋼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建字第105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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