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703號聲請人 周裕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柏園食品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松柏園食品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1年度裁全字第576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50萬元,並以鈞院91年度存字第295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1日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民事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狀及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信函等件影本為證。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1年度存字第2958號及96年度取字第1239號卷宗,本件提存物業經聲請人於民國96年4月4日取回在案,有本院發還提存金領款收據附於上開取字卷內可稽。是本件提存物既經聲請人取回而不存在,聲請人即無再行聲請返還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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