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小字第63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丙○○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31日上午9時16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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