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20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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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2098號
原 告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兆鎮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0000000000等間給付管理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7,2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