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1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86號原告 許鈺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嚴逸隆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市長)
參加人 盧炎煌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43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茲因參加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43號民事判決所為上訴,業經107年7月25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第1178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107年8月10日台民六107台上1178字第1070000002號函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正本一份附卷可稽(原告亦陳報該民事裁定影本一件)。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蕭忠仁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