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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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0號債務人 葉秋鈴 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保證人 廖秋益 應擔保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之履行。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消債更字第13
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
5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有其配偶廖秋益提供之固定資金,並簽具保證書用以擔保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資金之提供,尚難解為此非債務人每月之固定收入,此有廖秋益出具之保證書(見本院卷第92頁)在卷足憑。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元、第49期至96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為5,000元,還款期限為
8年,總清償金額為43萬2,00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49.65%。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43萬2,000元,高
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計算式:000000-000000=292574<432000)。再參諸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並無足以變價之財產,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顯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㈡又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否准許,係以是否公允為斷,而所謂
公允,應審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為綜合判斷,償還金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中性結論,並非具有價值之判斷,從而不應以還款成數為判斷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適當、可行之唯一標準。
㈢債務人於96年7月20日因職業傷害而截肢,導致其無法工作
,此有國泰醫院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截肢照片(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卷第11至15頁、本院卷第97頁),在卷足佐。以債務人目前狀況,每月生活費尚須由廖秋益提供,卻仍願意以聲請更生之方式清理其債務,並由廖秋益擔保清償,足徵債務人已為更生方案盡最大之努力而屬合理、公允。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又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第1至4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第49期至96期每期清償金額5,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4.債務總金額:87萬66元(依本院98年11月20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5.清償總金額:43萬2,000元││6.總清償比例:49.65﹪││7.清償金額(1)19萬2,000元清償比例(1):22.07﹪││8.清償金額(2)24萬元清償比例(2):27.58﹪│├────────────────────────────────────────┤│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每期可分配金額(2)│├──┼────────┼─────┼──────────┼───────────┤│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79870│367│459│├──┼────────┼─────┼──────────┼───────────┤│2│國泰世華銀行股份│307925│1416│1770│││有限公司││││├──┼────────┼─────┼──────────┼───────────┤│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85392│1772│2215│├──┼────────┼─────┼──────────┼───────────┤│4│勞工保險局│96879│445│556│├──┼────────┼─────┼──────────┼───────────┤││合計│870066│4000│5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1)(2)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48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每期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清償比例(2)÷48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八、保證人廖秋益,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地址:臺北縣○○市○○路○○號6││樓。│└────────────────────────────────────────┘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