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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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請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陳朝敬 於民國86年9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前為屏東縣枋寮地區農會)借款(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6年9月19日至民國
106年9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債務人陳朝敬於民國83年6月7日邀同第三人 陳春來 為連帶保證人,向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83年6月7日起至民國88年6月7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85年11月7日起,債務人陳朝敬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4,930,00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並經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執行程序取得屏院高民執丙字第91執15407號債權憑證,嗣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債權連同抵押權一併讓與聲請人。債務人陳朝敬於民國87年1月19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移轉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債權憑證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報紙公告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鄭如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9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枋寮│新開││71-3│田│0│5│31│1094分│││││││││││││之95││├──┼───┼────┼──┼──┼───┼─┼──┼──┼────┼───┼─────┤│002│屏東│枋寮│新開││414-2│田│0│0│15│2分之1││├──┼───┼────┼──┼──┼───┼─┼──┼──┼────┼───┼─────┤│003│屏東│枋寮│新開││417│田│0│9│75│2010分│││││││││││││之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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