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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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原告俊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榮 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 律師被告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6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