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96號原告研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被告美商英特蒙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JeffreyDenisonHibbard被告 江錦陵
陳智航 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叁佰陸拾柒萬叁仟肆佰陸拾捌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民國102年5月28日美金匯率1:30.117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零叁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許巧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