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2號原告 紀政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榮求 、 魏榮治 、 魏滿重 、 魏阿滿 、 魏金燕 、魏秀勤、 魏金團 、 魏張來富 、 魏麗慧 、 魏麗貞 、 魏麗慈 、 莊光明 、 莊光華 、 莊光映 、 阮莊光子 、 莊美玉 、 莊皓捷 、 莊舒涵 、 詹美省 、 陳禎祥 、 陳志昌 、 陳志銳 、 陳斯美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捌仟柒佰捌拾壹元(計算式:191.3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98,000元×原告應有部分24/820=1,108,7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