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2號原告 紀政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榮求魏榮治魏滿重魏阿滿魏金燕 、魏秀勤、 魏金團魏張來富魏麗慧魏麗貞魏麗慈莊光明莊光華莊光映阮莊光子莊美玉莊皓捷莊舒涵詹美省陳禎祥陳志昌陳志銳陳斯美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捌仟柒佰捌拾壹元(計算式:191.3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98,000元×原告應有部分24/820=1,108,7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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