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俊儀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俊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俊儀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100年9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6月,於100年9月27日送監執行,現已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於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6360號函及所附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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