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79號原告萬州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昭己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 律師被告 蘇逸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1,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