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調字第26號
原告 汪佳倪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文陽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陸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調字第26號
原告 汪佳倪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文陽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陸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