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8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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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月20日上午9時36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與事實理由欄、附表所載
金額不符,究以何者為是?請儘速具狀更正,繕本請直接寄送
被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