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38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3822號
原   告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靜婷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9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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