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3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30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月28日下午3時5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參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95年3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綜合約定書、
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及現金貸款融資查詢等件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
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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