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77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甲○○、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1,7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