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77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甲○○、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1,7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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