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715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農園藝事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
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5,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
件及繕本1份,並提出被告嘉農園藝事業有限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
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