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715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農園藝事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
   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5,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
   件及繕本1份,並提出被告嘉農園藝事業有限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
   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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