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戊○○
      丙○○
            號
      乙○○
            之3
訴訟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5年度屏簡字
第72號判決後,相對人不服而提起上訴,並經本院96年度簡
上字第10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
九。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計 算 書 :
聲請人及相對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總計:
┌─────────┬────────────┬──────┐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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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裁判費 │ 1000元│聲請人預納。│
├─────────┼────────────┼──────┤
│ 第一審地政規費 │20000元  │聲請人預納│
├─────────┼────────────┼──────┤
│合       計│ 21000元│      │
└─────────┴────────────┴──────┘
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
相對人負擔10分之9,即18900元(21000×9/10=1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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