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9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務人游 欣穎
何育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零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19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育芙、游│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6568│欣穎│1月01日起││八三│││元│││││├──┼───┼─────┼──────┼──────┼───────┤│002│新臺幣│何育芙、游│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8102│欣穎│1月01日起││八三│││元│││││├──┼───┼─────┼──────┼──────┼───────┤│003│新臺幣│何育芙、游│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4944│欣穎│1月01日起││八三│││元│││││├──┼───┼─────┼──────┼──────┼───────┤│004│新臺幣│何育芙、游│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7445│欣穎│1月01日起││八三│││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育芙、游│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568│欣穎│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何育芙、游│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8102│欣穎│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何育芙、游│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944│欣穎│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何育芙、游│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7445│欣穎│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1919號)
(一)緣債務人 游欣穎 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何育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81,69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據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游欣穎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167,059元及如請求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何育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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