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蔣李秀娥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被告 陳美玉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33號,起訴案號:99年度調偵字第62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美玉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蔣李秀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月雯
法官戴韻玲法官黃鴻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