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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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350號上訴人 周盈瑄 被上訴人 吳淑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該條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8年10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10
8年10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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