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號原告 張海清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複代理人林萍被告 洪進榮
李江流 李鳳 英(兼 黃梅 之承受訴訟人) 李鳳敏 (兼 黃梅之 承受訴訟人) 李廖 月娥李 佳穎 被告 李佳恩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李 采璇 被告 李永進
李永隆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許華德 被告 李仁
呂淑呂淑恂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呂憶君 被告 石佩宜 律師即 呂淑媛 遺產管理人
李富 美賴 李秀 蘭李 金助 李金源 張文 龍邱 寶珠 張朝堂朝芳 張育民文寬 張婷如金花 李秀絹奕緯韋彤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雅慧 被告 黎素
素貞 黎素滿素燕 黎素惠 洪崇洪崇誠 洪春蘭 洪秀洪旭 進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洪日能 被告 洪文
李摘 林憶林慧玲 林肇林君林君苑 林君姿 林慶林煥堂 賴祐 琍即 賴蘋鏵 林幼 林心嵐秀美 林秀綿 洪順震順良 籃洪 美麗 洪純純 洪麗琴 洪國雄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春森 被告 洪東演
洪鋒墩 洪枝洪滄偉 洪淑李秀謙 洪淑玲淑眉 洪數 洪秀 洪泳崴 洪有育洪麗娟 洪添財 姚遜碧 洪鈴洪永洪美滿 洪錦洪美月 洪朝專 洪耀輝 洪有勳 洪有在 洪金田 姚遜連 洪良倩 洪良一 洪良凡 洪淑芬 洪沛晴 即洪 淑萍 莊緞 王慶山 王國棠 姚玉順 洪壁煌 洪文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桂如 被告 洪瑞鴻
柯碧霞 林世堂 林麗林麗琴 林麗珍 洪信勇 洪阿絨 洪燕賴葉 李台香 林建男 張月英 蔡智民 蔡智華 蔡靜惠 蔡温良 蔡温成 蔡美玉 李錫朋 李炳勳 李鈴玉 李瓊李瓊珍 李林霖李鈴鈴 洪琪文呂素卿 (即 呂秋庚 之承受訴訟人) 許添 福(即呂秋庚之承受訴訟人)李 俊毅 (即 李金順 之承受訴訟人) 李俊輝 (即李金順之承受訴訟人)李 卉綺 (即李金順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月 (即 洪有德 之承受訴訟人) 洪安廷 (即洪有德之承受訴訟人) 洪欣蘭 (即洪有德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附表一:
┌──┬─────┬──────┬────────┬────────┐│編號│共有人│1187地號土地│1188地號土地│繼承登記│││├──────┼────────┼────────┤│││應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比例││├──┼─────┼──────┼────────┼────────┤│1│洪進榮│38/756│38/756││├──┼─────┼──────┼────────┼────────┤│2│ 洪淵源 │17/1008│17/1008│被告 洪鈴榕 、洪永│││(40年4月│││林、洪美滿、洪錦│││18日死亡,│││珠、洪美月、洪淑│││其應有部分│││芬、洪沛晴(即洪│││ 由洪 鈴榕等│││淑萍)、張月英、│││20人繼承,│││蔡智民、蔡智華、│││繼承人詳見│││蔡靜惠、蔡温良、│││附表二之一│││蔡温成、蔡美玉、│││)│││李錫朋、李炳勳、││││││李鈴玉、 李瓊香 、││││││李瓊珍、李林霖(││││││即李鈴鈴)等20人││││││,就洪淵源所遺左││││││列土地之應有部分││││││,應辦理繼承登記││││││。│├──┼─────┼──────┼────────┼────────┤│3│ 洪清 和│240/7560│240/7560│被告 洪枝榮 、李秀│││(34年11月│││謙、洪滄偉、洪淑│││6日死亡,│││慧、洪淑玲、洪淑│││其應有部分│││眉、洪添財、洪數│││由洪枝榮等│││、洪秀、洪泳崴、│││51人繼承,│││洪有育(即洪麗娟│││繼承人詳見│││)、李江流、李鳳│││附表二之二│││英、李鳳敏、李廖│││)│││月娥、李永進、李││││││佳穎、李佳恩、李││││││采璇、李永隆、李││││││仁華、 李呂素卿 、││││││ 許添福呂淑芬 、││││││呂淑媛遺產管理人││││││石佩宜律師、呂淑││││││恂、呂憶君、李富││││││美、賴 李秀蘭 、李││││││金助、李金源、李││││││俊毅、李俊輝、李││││││卉綺、 張文龍 、邱││││││寶珠、張朝堂、張││││││朝芳、張育民、張││││││文寬、張婷如、李││││││金花、李秀絹、黎││││││奕緯、李雅慧、黎││││││韋彤、 黎素美 、黎││││││素貞、黎素滿、黎││││││素燕、黎素惠等51││││││人,就 洪清和 所遺││││││左列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4│ 洪坤 樹│2/336│2/336│被告 洪崇榮 、洪崇│││(87年2月│││誠、洪日能、洪旭│││19日死亡,│││進、洪春蘭、洪秀│││其應有部分│││靜等6人,就洪坤│││由洪崇榮等│││樹所遺左列土地之│││6人繼承,│││應有部分,應辦理│││繼承人詳見│││繼承登記。│││附表二之四││││││)││││├──┼─────┼──────┼────────┼────────┤│5│ 洪文白 │120/7560│120/7560││├──┼─────┼──────┼────────┼────────┤│6│ 林洪勤 │140/22680│140/22680│被告 林李摘 、林憶│││(82年5月│││慈、林慧玲、林肇│││13日死亡,│││賢、 林君玫 、林君│││其應有部分│││苑、林君姿、林慶│││由林李摘等│││昭、林煥堂、賴祐│││14人繼承,│││琍(即賴蘋鏵)、│││繼承人詳見│││林幼、林心嵐、林│││附表二之五│││秀美、林秀綿等14│││)│││人,就林洪勤所遺││││││左列土地之應有部││││││分,應辦理繼承登││││││記。│├──┼─────┼──────┼────────┼────────┤│7│ 洪茂松 │95/7560│95/7560│被告洪順震、籃洪│││(91年2月│││美麗、洪純純、洪│││5日死亡,│││順良、洪麗琴等5│││其應有部分│││人,就洪茂松所遺│││由洪順震等│││左土地之應有部分│││5人繼承,│││,應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人詳見│││。│││附表二之六││││││)││││├──┼─────┼──────┼────────┼────────┤│8│洪國雄│184/7560│184/7560││├──┼─────┼──────┼────────┼────────┤│9│洪東演│47/15120│47/15120││├──┼─────┼──────┼────────┼────────┤│10│洪鋒墩│94/15120│94/15120││├──┼─────┼──────┼────────┼────────┤│11│ 洪林 束│5/1008│5/1008│被告李秀謙、洪枝│││(91年2月│││榮、洪滄偉、洪淑│││8日死亡,│││慧、洪淑玲、洪淑│││其應有部分│││眉、洪添財、洪數│││由被告李秀│││、洪秀、洪泳崴、│││謙等11人繼│││洪有育(即洪麗娟│││承,繼承人│││)等11人,就洪林│││詳見附表二│││束所遺左列土地之│││之三)│││應有部分,應辦理││││││繼承登記。│├──┼─────┼──────┼────────┼────────┤│12│洪添財│5/1008│5/1008││├──┼─────┼──────┼────────┼────────┤│13│姚遜碧│5/280│11/280││├──┼─────┼──────┼────────┼────────┤│14│洪鈴榕│17/4032│17/4032││├──┼─────┼──────┼────────┼────────┤│15│ 洪永林 │17/4032│17/4032││├──┼─────┼──────┼────────┼────────┤│16│ 洪永城 │17/4032│17/4032│被告洪永林、洪鈴│││(102年10│││榕、洪美滿、洪錦│││月23日死亡│││珠、洪美月等5人│││,其應有部│││,就洪永城所遺左│││分由洪永林│││列土地之應有部分│││等5人繼承│││,應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人詳│││。│││見附表二之││││││七)││││├──┼─────┼──────┼────────┼────────┤│17│洪朝專│11/1008│11/1008││├──┼─────┼──────┼────────┼────────┤│18│洪耀輝│756/7560│---------------││├──┼─────┼──────┼────────┼────────┤│19│洪有德│139/37800│139/37800││││(107年10││││││月31日死亡││││││,其應有部││││││分由林素月││││││等3人繼承││││││,繼承人詳││││││見附表二之││││││九;嗣由洪││││││欣蘭於108││││││年1月11日││││││因分割繼承││││││取得所有權││││││)││││├──┼─────┼──────┼────────┼────────┤│20│洪有勳│1543/37800│278/37800││├──┼─────┼──────┼────────┼────────┤│21│洪有在│593/37800│139/37800││├──┼─────┼──────┼────────┼────────┤│22│洪金田│475/75600│475/75600││├──┼─────┼──────┼────────┼────────┤│23│洪春森│500/7560│374/7560││├──┼─────┼──────┼────────┼────────┤│24│姚遜連│210/7560│210/7560││├──┼─────┼──────┼────────┼────────┤│25│洪良一│140/7560│140/7560││├──┼─────┼──────┼────────┼────────┤│26│洪良倩│140/7560│140/7560││├──┼─────┼──────┼────────┼────────┤│27│洪良凡│140/7560│140/7560││├──┼─────┼──────┼────────┼────────┤│28│洪淑芬│85/40320│85/40320││├──┼─────┼──────┼────────┼────────┤│29│洪沛晴(即│85/40320│85/40320││││ 洪淑萍 )││││├──┼─────┼──────┼────────┼────────┤│30│莊緞│139/5040│11/1008││├──┼─────┼──────┼────────┼────────┤│31│王慶山│70/22680│70/22680││├──┼─────┼──────┼────────┼────────┤│32│王國棠│70/22680│70/22680││├──┼─────┼──────┼────────┼────────┤│33│姚玉順│6/280│---------------││├──┼─────┼──────┼────────┼────────┤│34│洪壁煌│126/7560│1260/7560││├──┼─────┼──────┼────────┼────────┤│35│洪文堅│372/15120│372/15120││├──┼─────┼──────┼────────┼────────┤│36│洪瑞鴻│90/7560│90/7560││├──┼─────┼──────┼────────┼────────┤│37│柯碧霞│231/15120│231/15120││├──┼─────┼──────┼────────┼────────┤│38│ 林程 墨│125/7560│315/7560│被告林世堂、林麗│││(99年4月│││華、林麗琴、林麗│││28日死亡,│││珍等4人,就林程│││其應有部分│││墨所遺左列土地之│││由林世堂等│││應有部分,應辦理│││4人繼承,│││繼承登記。│││繼承人詳見││││││附表二之八││││││)││││├──┼─────┼──────┼────────┼────────┤│39│洪信勇│140/22680│140/22680││││(於107年││││││1月16日以││││││拍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所││││││有權予賴葉││││││)││││├──┼─────┼──────┼────────┼────────┤│40│ 洪周欣 │63/7560│63/7560││││(於106年││││││7月3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所││││││有權予賴葉││││││)││││├──┼─────┼──────┼────────┼────────┤│41│ 洪能展 │63/7560│63/7560││││(於106年││││││7月3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所││││││有權予賴葉││││││)││││├──┼─────┼──────┼────────┼────────┤│42│ 洪振丕 │63/7560│63/7560││││(於106年││││││7月3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所││││││有權予賴葉││││││)││││├──┼─────┼──────┼────────┼────────┤│43│ 洪振福 │63/7560│63/7560││││(於106年││││││7月3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所││││││有權予賴葉││││││)││││├──┼─────┼──────┼────────┼────────┤│44│洪阿絨│2/336│2/336││├──┼─────┼──────┼────────┼────────┤│45│ 洪燕惠 │19/756│19/756││├──┼─────┼──────┼────────┼────────┤│46│賴葉│11719/75600│11719/75600││├──┼─────┼──────┼────────┼────────┤│47│李台香│2/336│2/336││├──┼─────┼──────┼────────┼────────┤│48│林建男│2263/37800│2263/37800││├──┼─────┼──────┼────────┼────────┤│49│張海清│180/7560│180/7560││├──┼─────┼──────┼────────┼────────┤│50│洪琪文│------------│139/37800││└──┴─────┴──────┴────────┴────────┘附表二:繼承系統說明┌──────────────────────────────────┐│附表二之一:洪淵源繼承系統說明│├─┬─────────┬──────────────────────┤│繼│被繼承人洪淵源│由洪鈴榕、洪永林、洪美滿、 洪錦珠 、洪美月、洪││承│40年4月18日死亡│淑芬、洪沛晴(即洪淑萍)、張月英、蔡智民、蔡││人││智華、蔡靜惠、蔡温良、蔡温成、蔡美玉、李錫朋││││、李炳勳、李鈴玉、李瓊香、李瓊珍、李林霖(即││││李鈴鈴)等20人繼承。│├─┼─────────┼──────────────────────┤│繼│父親 洪廷清 │1.原配偶 洪白曲 於大正15年11月6日死亡,未發生││承│42年12月27日死亡│繼承。││系││2.再婚配偶 洪劉金寶 於71年8月8日死亡,洪劉金寶││統││所生子女 李洪秀梅 於73年9月17日死亡,再轉繼││說││承人為李錫朋、李炳勳、李鈴玉、李瓊香、李瓊││明││珍、李林霖(即李鈴鈴)。││││3.長男 洪炎輝 於78年2月20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洪鈴榕、洪淑芬、洪沛晴(即洪淑萍)、洪永林││││、洪美滿、洪錦珠、洪美月。││││①次男 洪永滄 於86年9月2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洪淑芬、洪沛晴(即洪淑萍)。││││②四男洪永城於102年10月23日死亡,由其第三││││順位繼承人洪鈴榕、洪永林、洪美滿、洪錦珠││││、洪美月繼承。││││4.長女 蔡洪秀瑟 於84年2月13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張月英、蔡智民、蔡智華、蔡靜惠、蔡温良、││││、蔡温成、蔡美玉。││││①長子 蔡温棟 於101年5月19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張月英、蔡智民、蔡智華、蔡靜惠。│└─┴─────────┴──────────────────────┘┌──────────────────────────────────┐│附表二之二:洪清和繼承系統說明│├─┬─────────┬──────────────────────┤│繼│被繼承人洪清和│由洪枝榮、李秀謙、洪滄偉、 洪淑慧 、洪淑玲、洪││承│34年11月6日死亡│淑眉、洪添財、洪數、洪秀、洪泳崴、洪有育(即││人││洪麗娟)、李江流、 李鳳英 、李鳳敏、 李廖月 娥、││││李永進、 李佳穎 、李佳恩、 李采璇 、李永隆、李仁││││華、李呂素卿、許添福、呂淑芬、呂淑媛遺產管理││││人石佩宜律師、呂淑恂、呂憶君、 李富美賴李秀 ││││蘭、 李金助 、李金源、 李俊毅 、李俊輝、 李卉綺 、││││張文龍、 邱寶珠 、張朝堂、 張朝芳 、張育民、張文││││寬、張婷如、 李金花 、李秀絹、 黎奕緯 、李雅慧、││││ 黎韋彤 、黎素美、 黎素貞 、黎素滿、 黎素燕 、黎素││││惠等51人繼承。│├─┼─────────┼──────────────────────┤│繼│配偶 沈誰 │再轉繼承人,同上││承│59年11月6日死亡│││系├─────────┼──────────────────────┤│統│長男 洪文生 │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未發生繼承。││說│大正2年6月14日死亡│││明├─────────┼──────────────────────┤││次男 洪金水 │再轉繼承人為洪枝榮、李秀謙、洪滄偉、洪淑慧、│││73年8月17日死亡│洪淑玲、 洪淑眉 、洪添財、洪數、洪秀、洪泳崴、││││洪有育(即洪麗娟)。││││①配偶 洪林束 於91年2月8日死亡,再轉繼承人││││同上。││││②長子 洪添福 於101年3月2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配偶李秀謙及子女洪枝榮、洪滄偉、洪淑││││慧、洪淑玲、洪淑眉。││││③四女 洪阿純 於59年6月14日死亡,絕嗣,不發││││生繼承。││├─────────┼──────────────────────┤││長女 李洪文里 │⒈再轉繼承人為李江流、李鳳英、李鳳敏、李廖月│││61年1月22日死亡│娥、李永進、李佳穎、李佳恩、李采璇、李永隆││││、 李仁華 、李呂素卿、許添福、呂淑芬、呂淑媛││││(遺產管理人石佩宜律師)、呂淑恂、呂憶君、││││李富美、賴李秀蘭。││││⒉配偶 李萬連嗣 於74年12月3日死亡,再轉繼承人││││同上。││││⒊次子 李培根 嗣於93年6月16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李鳳英、李鳳敏。││││(配偶黃梅於106年2月3日死亡,再轉繼承人││││同李鳳英、李鳳敏。)││││⒋三子 李照煇 嗣於101年11月4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李 廖月娥 、李永進、李永隆、李佳穎、李佳恩││││、李采璇。││││①次子 李永淙 於93年4月2日死亡,代位繼承人││││為李佳穎、李佳恩、李采璇││││②長女 李靜冠 於58年11月4日死亡,未發生繼承││││。││││⒌五子 李昭榮 於48年11月30日死亡,絕嗣,未發生││││繼承。││││⒍長女 李寶賽 於29年8月28日死亡,絕嗣,未發生││││繼承。││││⒎次女 李鈴嗣 於86年9月7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李呂素卿、許添福、呂淑芬、呂淑媛遺產管理人││││即石佩宜律師、呂淑恂、呂憶君。││││①配偶呂秋庚嗣於107年6月27日死亡,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且無第二順││││位繼承人,由第三順位繼承人李呂素卿、許添││││福繼承(見本院卷4第37頁)。││││②次女呂淑媛嗣於106年1月26日死亡,呂淑媛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桃園地院106司繼字第658││││號),經選任遺產管理人石佩宜律師(桃園地││││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674號)。││├─────────┼──────────────────────┤││次女 李洪雪玉 │⒈再轉繼承人為李金助、李金源、李俊毅、李俊輝│││75年11月14日死亡│、李卉綺、李秀絹、張文龍、邱寶珠、張朝堂、││││張朝芳、張育民、 張文寬 、張婷如、李金花。││││⒉配偶 李益興 嗣於90年3月21日死亡,再轉繼承人││││同上。││││①三子 李金順嗣 於107年5月20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李俊毅、李俊輝、李卉綺。││││②四子 李金開 於45年10月5日死亡,無繼承權。││││③長女張 李素英 (李益興與第一任配偶 簡引 所生││││子女)於84年7月27日死亡,就李益興部分之││││代位或再轉繼承人為張文龍、邱寶珠、張朝堂││││、張朝芳、張育民、張文寬、張婷如。││││⑴次子 張文貳 於100年6月20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邱寶珠、張朝堂、張朝芳、張育民。││││④次女李金花(李益興與第一任配偶簡引所生子││││女),就李益興部分有繼承權。││││⑤三女 李金蓮 於40年9月20日死亡,無繼承權。││││⑥四女 李素嬌 於62年3月10日死亡,配偶 宋業鑫 ││││離婚,所生子女 宋皖娟 於62年4月12日死亡,││││均無繼承權。││├─────────┼──────────────────────┤││三女 黎洪雪珠 │⒈再轉繼承人為黎素美、黎素貞、黎素滿、黎素燕│││88年8月4日死亡│、黎素惠、黎奕緯、李雅慧、黎韋彤。││││⒉配偶 黎秋貴 先於85年5月22日死亡,不發生繼承││││。││││⒊長子 黎添居 先於77年7月12日死亡,代位及再轉││││繼承人為黎奕緯、李雅慧、黎韋彤。││││(次子 黎旭民 嗣於98年4月26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配偶李雅慧、長女黎韋彤。)│└─┴─────────┴──────────────────────┘┌──────────────────────────────────┐│附表二之三:洪林束繼承系統說明│├─┬─────────┬──────────────────────┤│繼│被繼承人洪林束│由李秀謙、洪枝榮、洪滄偉、洪淑慧、洪淑玲、洪││承│91年2月8日死亡│淑眉、洪添財、洪數、洪秀、洪泳崴、洪有育(即││人││洪麗娟)等11人繼承。│├─┼─────────┼──────────────────────┤│繼│配偶洪金水│未發生繼承。││承│73年8月17日死亡│││系├─────────┼──────────────────────┤│統│長男洪添福│再轉繼承人為李秀謙、洪滄偉、洪淑慧、洪淑玲、││說│101年3月2日死亡│洪淑眉。││明├─────────┼──────────────────────┤││次男洪添財│繼承。││├─────────┼──────────────────────┤││長女洪數│繼承。││├─────────┼──────────────────────┤││次女洪秀│繼承。││├─────────┼──────────────────────┤││三女洪泳崴│繼承。││├─────────┼──────────────────────┤││四女洪阿純│絕嗣,未發生繼承。│││59年6月14日死亡│││├─────────┼──────────────────────┤││五女洪有育(即│繼承。│││洪麗娟)││└─┴─────────┴──────────────────────┘┌──────────────────────────────────┐│附表二之四: 洪坤樹 繼承系統說明│├─┬─────────┬──────────────────────┤│繼│被繼承人洪坤樹│由洪崇榮、洪崇誠、洪日能、 洪旭進 、洪春蘭、洪││承│87年2月19日死亡│秀靜等6人繼承。││人│││├─┼─────────┼──────────────────────┤│繼│配偶洪陳珠│再轉繼承人,同上。││承│91年12月16日死亡│││系├─────────┼──────────────────────┤│統│長男洪輝星│⒈代位繼承人為洪崇榮、洪崇誠。││說│66年5月11日死亡│⒉配偶吳碧蓮無代位繼承權。││明├─────────┼──────────────────────┤││次男洪錫乾│絕嗣,不發生繼承。│││39年10月14日死亡│││├─────────┼──────────────────────┤││三男洪日能│繼承。││├─────────┼──────────────────────┤││四男洪旭進│繼承。││├─────────┼──────────────────────┤││五男洪富裕│絕嗣,不發生繼承。│││45年11月19日死亡│││├─────────┼──────────────────────┤││六男洪宏宜│絕嗣,不發生繼承。│││48年10月16日死亡│││├─────────┼──────────────────────┤││長女洪春蘭│繼承。││├─────────┼──────────────────────┤││次女 洪秀靜 │繼承。│└─┴─────────┴──────────────────────┘┌──────────────────────────────────┐│附表二之五:林洪勤繼承系統說明│├─┬─────────┬──────────────────────┤│繼│被繼承人林洪勤│由林李摘、 林憶慈 、林慧玲、 林肇賢 、林君玫、林││承│82年5月13日死亡│君苑、林君姿、 林慶昭 、林煥堂、 賴祐琍 (即賴蘋││人││鏵)、林幼、林心嵐、 林秀美 、林秀綿等14人繼承││││。│├─┼─────────┼──────────────────────┤│繼│配偶林金溪│⒈再轉繼承人,同上。││承│93年1月23日死亡│⒉原配偶林令於昭和14年11月2日死亡,不發生繼││系││承。││統││⒊與林令所生長男林炎騰於94年12月26日死亡,就││說││林金溪部分再轉繼承人為配偶林李摘及子女林憶││明││慈、林慧玲。││├─────────┼──────────────────────┤││次男林榮藏│⒈再轉繼承人為林肇賢、林君玫、林君苑、林君姿│││87年3月12日死亡│。││││①配偶沈麗珠於103年5月17日死亡,再轉繼承││││人同⒈。││├─────────┼──────────────────────┤││三男林志榮│絕嗣,不發生繼承。│││38年12月1日死亡│││├─────────┼──────────────────────┤││四男林慶昭│繼承。││├─────────┼──────────────────────┤││五男林煥堂│繼承。││├─────────┼──────────────────────┤││長女林明子│絕嗣,未發生繼承。│││昭和19年6月4日死亡│││├─────────┼──────────────────────┤││次女林芝音│1.再轉繼承人為長女賴祐琍(即賴蘋鏵)。│││89年9月12日死亡│2.配偶賴賀循離婚,未發生繼承。││├─────────┼──────────────────────┤││三女林幼│繼承。││├─────────┼──────────────────────┤││四女林心嵐│繼承。││├─────────┼──────────────────────┤││五女林秀美│繼承。││├─────────┼──────────────────────┤││六女林秀綿│繼承。│└─┴─────────┴──────────────────────┘┌──────────────────────────────────┐│附表二之六:洪茂松繼承系統說明│├─┬─────────┬──────────────────────┤│繼│被繼承人洪茂松│由洪順震、籃 洪美麗 、洪純純、洪順良、洪麗琴等││承│91年2月5日死亡│5人繼承││人│││├─┼─────────┼──────────────────────┤│繼│配偶洪賴保貴│未發生繼承。││承│89年6月29日死亡│││系├─────────┼──────────────────────┤│統│長男洪順震│繼承。││說├─────────┼──────────────────────┤│明│長女籃洪美麗│繼承。││├─────────┼──────────────────────┤││次女洪純純│繼承。││├─────────┼──────────────────────┤││次男洪順良│繼承。││├─────────┼──────────────────────┤││三女洪麗琴│繼承。│└─┴─────────┴──────────────────────┘┌──────────────────────────────────┐│附表二之七:洪永城繼承系統說明│├─┬─────────┬──────────────────────┤│繼│被繼承人洪永城│由第三順位繼承人洪永林、洪鈴榕、洪美滿、洪錦││承│102年10月23日死亡│珠、洪美月等5人繼承。││人│││└─┴─────────┴──────────────────────┘┌──────────────────────────────────┐│附表二之八: 林程墨 繼承系統說明│├─┬─────────┬──────────────────────┤│繼│被繼承人林程墨│由林世堂、 林麗華 、林麗琴、林麗珍等4人繼承││承│99年4月28日死亡│││人│││├─┼─────────┼──────────────────────┤│繼│配偶林福泉│未發生繼承。││承│96年3月26日死亡│││系├─────────┼──────────────────────┤│統│長男林世堂│繼承。││說├─────────┼──────────────────────┤│明│長女林麗華│繼承││├─────────┼──────────────────────┤││次女林麗琴│繼承。││├─────────┼──────────────────────┤││三女林麗珍│繼承。│└─┴─────────┴──────────────────────┘┌──────────────────────────────────┐│附表二之九:洪有德繼承系統說明│├─┬─────────┬──────────────────────┤│繼│被繼承人洪有德│由林素月、洪安廷、洪欣蘭等3人繼承。││承│107年10月31日死亡│││人│││├─┼─────────┼──────────────────────┤│繼│配偶林素月│繼承。││承├─────────┼──────────────────────┤│系│長男洪安廷│繼承。││統├─────────┼──────────────────────┤│說│次男洪世昌│絕嗣,不發生繼承。││明│72年3月28日死亡│││├─────────┼──────────────────────┤││長女洪欣蘭│繼承。│└─┴─────────┴──────────────────────┘附表三:分割後共有人間之分得土地及應有部分比例┌──────────────────────────┐│附表三之一:1187地號土地│├────┬────────┬────────────┤│共有人│分得土地(南投縣│應有部分比例│││草屯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7年1月││││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及面積││││)││├────┼────────┼────────────┤│賴葉│1187、面積47平方││││公尺││├────┼────────┼─────┬──────┤│洪進榮│1187(1)、面積│洪進榮│5765/100000│││1202平方公尺,並├─────┼──────┤│洪燕惠│按右列應有部分比│洪燕惠│2883/100000│││例保持共有;供道├─────┼──────┤│如附表一│路使用│如附表一│公同共有││所示編號││所示編號3│3641/100000││3洪枝榮││洪枝榮等51│││等51人││人││││├─────┼──────┤│如附表一││如附表一│公同共有││所示編號││所示編號11│569/100000││11李秀謙││李秀謙等11│││等11人││人││││├─────┼──────┤│洪文白││洪文白│1821/100000│││├─────┼──────┤│如附表一││如附表一│公同共有││所示編號││所示編號7│1441/100000││7洪順震││洪順震等5│││等5人││人││││├─────┼──────┤│洪金田││洪金田│721/100000│││├─────┼──────┤│洪國雄││洪國雄│2792/100000│││├─────┼──────┤│洪春森││洪春森│7586/100000│││├─────┼──────┤│洪東演││洪東演│357/100000│││├─────┼──────┤│洪鋒墩││洪鋒墩│713/100000│││├─────┼──────┤│姚遜碧││姚遜碧│2048/100000│││├─────┼──────┤│姚遜連││姚遜連│3186/100000│││├─────┼──────┤│姚玉順││姚玉順│2458/100000│││├─────┼──────┤│洪鈴榕││洪鈴榕│484/100000│││├─────┼──────┤│洪永林││洪永林│484/100000│││├─────┼──────┤│洪朝專││洪朝專│1252/100000│││├─────┼──────┤│洪耀輝││洪耀輝│11470/100000│││├─────┼──────┤│洪壁煌││洪壁煌│1912/100000│││├─────┼──────┤│林建男││林建男│6866/100000│││├─────┼──────┤│洪有勳││洪有勳│4682/100000│││├─────┼──────┤│洪欣蘭││洪欣蘭│422/100000│││├─────┼──────┤│洪有在││洪有在│1799/100000│││├─────┼──────┤│莊緞││莊緞│3163/100000│││├─────┼──────┤│洪文堅││洪文堅│2821/100000│││├─────┼──────┤│柯碧霞││柯碧霞│1752/100000│││├─────┼──────┤│如附表一││如附表一│公同共有││所示編號││所示編號38│1896/100000││38林世堂││林世堂等4│││等4人││人││││├─────┼──────┤│賴葉││賴葉│21602/100000│││├─────┼──────┤│張海清││張海清│2731/100000│││├─────┼──────┤│李台香││李台香│683/100000│├────┼────────┼───┬─┴──────┤│洪國雄│1187(2)、面積│洪國雄│27077/100000│││151平方公尺,並├───┼────────┤│洪春森│按右列應有部分比│洪春森│72923/100000│││例保持共有│││├────┼────────┼───┼────────┤│如附表一│1187(3)、面積│如附表│公同共有││所示編號│161平方公尺;並│一所示│86488/100000││3洪枝榮│按右列應有部分比│編號3│││等51人│例保持共有│洪枝榮│││││等51人││││││││││││││├───┼────────┤│如附表一││如附表│公同共有││所示編號││一所示│13512/100000││11李秀謙││編號11│││等11人││李秀謙│││││等11人│││││││├────┼────────┼───┼────────┤│如附表一│1187(4)、面積│如附表│公同共有││所示編號│94平方公尺,並按│一所示│86488/100000││3洪枝榮│右列應有部分比例│編3洪│││等51人│保持共有│枝榮等│││││51人│││││││││├───┼────────┤│如附表一││如附表│公同共有││所示編號││一所示│13512/100000││11李秀謙││編11李│││等11人││秀謙等│││││11人│││││││├────┼────────┼───┴────────┤│莊緞│1187(5)、面積││││87平方公尺││├────┼────────┼────────────┤│賴葉│1187(6)、面積││││78平方公尺││├────┼────────┼────────────┤│洪東演│1187(7)、面積││││84平方公尺││├────┼────────┼────────────┤│洪文堅│1187(8)、面積││││154平方公尺││├────┼────────┼────────────┤│洪鋒墩│1187(9)、面積││││90平方公尺││├────┼────────┼───┬────────┤│如附表一│1187(10)、面積│如附表│公同共有││所示編號│88平方公尺,並按│一所示│5167/7752││7洪順震│右列應有部分比例│編號7│││等5人│保持共有│洪順震│││││等5人││││├───┼────────┤│洪金田││洪金田│2585/7752││││││├────┼────────┼───┴────────┤│如附表所│1187(11)、面積│公同共有││示編號38│112平方公尺│││林世堂等││││4人│││├────┼────────┼────────────┤│洪文白│1187(12)、面積││││78平方公尺││├────┼────────┼────────────┤│洪朝專│1187(13)、面積││││70平方公尺││├────┼────────┼────────────┤│李台香│1187(14)、面積││││77平方公尺││├────┼────────┼────────────┤│張海清│1187(15)、面積││││122平方公尺││├────┼────────┼────────────┤│賴葉│1187(16)、面積││││745平方公尺││├────┼────────┼───┬────────┤│姚遜碧│1187(17)、面積│姚遜碧│27751/100000│││317平方公尺,並├───┼────────┤│姚遜連│按右列應有部分比│姚遜連│41426/100000│││例保持共有├───┼────────┤│姚玉順││姚玉順│30823/100000│├────┼────────┼───┼────────┤│洪國雄│1187(18)、面積│洪國雄│27077/100000│││241平方公尺,並├───┼────────┤│洪春森│按右列應有部分比│洪春森│72923/100000│││例保持共有│││├────┼────────┼───┼────────┤│洪鈴榕│1187(19)、面積│洪鈴榕│1/2│││116平方公尺,並├───┼────────┤│洪永林│按右列應有部分比│洪永林│1/2│││例保持共有│││├────┼────────┼───┴────────┤│洪有在│1187(20)、面積││││173平方公尺││├────┼────────┼───┬────────┤│洪鈴榕│1187(21)、面積│洪鈴榕│1/2│││93平方公尺,並按├───┼────────┤│洪永林│右列應有部分比例│洪永林│1/2│││保持共有│││├────┼────────┼───┴────────┤│洪進榮│1187(22)、面積││││229平方公尺││├────┼────────┼────────────┤│洪耀輝│1187(23)、面積││││214平方公尺││├────┼────────┼────────────┤│洪耀輝│1187(24)、面積││││215平方公尺││├────┼────────┼────────────┤│洪有勳│1187(25)、面積││││86平方公尺││├────┼────────┼────────────┤│柯碧霞│1187(26)、面積││││79平方公尺││├────┼────────┼────────────┤│洪燕惠│1187(27)、面積││││60平方公尺││├────┼────────┼────────────┤│林建男│1187(28)、面積││││133平方公尺││├────┼────────┼────────────┤│洪壁煌│1187(29)、面積││││93平方公尺││├────┼────────┼────────────┤│洪燕惠│1187(30)、面積││││1平方公尺││└────┴────────┴────────────┘┌───────────────────────┐│附表三之二:1188地號土地│├────┬────────┬─────────┤│共有人│分得土地(南投縣│應有部分比例│││草屯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7年1月││││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及面積││││)││├────┼────────┼─────────┤│林建男│1188、面積141平││││方公尺││├────┼────────┼─────────┤│洪燕惠│1188(1)、面積││││58平方公尺││├────┼────────┼─────────┤│柯碧霞│1188(2)、面積││││1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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