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號原告 張海清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複代理人林萍被告 洪進榮
李江流 李鳳 英(兼 黃梅 之承受訴訟人) 李鳳敏 (兼 黃梅之 承受訴訟人) 李廖 月娥李 佳穎 被告 李佳恩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李 采璇 被告 李永進
李永隆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許華德 被告 李仁 華
呂淑 芬 呂淑恂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呂憶君 被告 石佩宜 律師即 呂淑媛 遺產管理人
李富 美賴 李秀 蘭李 金助 李金源 張文 龍邱 寶珠 張朝堂 張 朝芳 張育民 張 文寬 張婷如 李 金花 李秀絹 黎 奕緯 黎 韋彤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雅慧 被告 黎素 美
黎 素貞 黎素滿 黎 素燕 黎素惠 洪崇 榮 洪崇誠 洪春蘭 洪秀 靜 洪旭 進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洪日能 被告 洪文 白
林 李摘 林憶 慈 林慧玲 林肇 賢 林君 玫 林君苑 林君姿 林慶 昭 林煥堂 賴祐 琍即 賴蘋鏵 林幼 林心嵐 林 秀美 林秀綿 洪順震 洪 順良 籃洪 美麗 洪純純 洪麗琴 洪國雄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春森 被告 洪東演
洪鋒墩 洪枝 榮 洪滄偉 洪淑 慧 李秀謙 洪淑玲 洪 淑眉 洪數 洪秀 洪泳崴 洪有育 即 洪麗娟 洪添財 姚遜碧 洪鈴 榕 洪永 林 洪美滿 洪錦 珠 洪美月 洪朝專 洪耀輝 洪有勳 洪有在 洪金田 姚遜連 洪良倩 洪良一 洪良凡 洪淑芬 洪沛晴 即洪 淑萍 莊緞 王慶山 王國棠 姚玉順 洪壁煌 洪文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桂如 被告 洪瑞鴻
柯碧霞 林世堂 林麗 華 林麗琴 林麗珍 洪信勇 洪阿絨 洪燕 惠 賴葉 李台香 林建男 張月英 蔡智民 蔡智華 蔡靜惠 蔡温良 蔡温成 蔡美玉 李錫朋 李炳勳 李鈴玉 李瓊 香 李瓊珍 李林霖 即 李鈴鈴 洪琪文 李 呂素卿 (即 呂秋庚 之承受訴訟人) 許添 福(即呂秋庚之承受訴訟人)李 俊毅 (即 李金順 之承受訴訟人) 李俊輝 (即李金順之承受訴訟人)李 卉綺 (即李金順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月 (即 洪有德 之承受訴訟人) 洪安廷 (即洪有德之承受訴訟人) 洪欣蘭 (即洪有德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附表一:
┌──┬─────┬──────┬────────┬────────┐│編號│共有人│1187地號土地│1188地號土地│繼承登記│││├──────┼────────┼────────┤│││應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比例││├──┼─────┼──────┼────────┼────────┤│1│洪進榮│38/756│38/756││├──┼─────┼──────┼────────┼────────┤│2│ 洪淵源 │17/1008│17/1008│被告 洪鈴榕 、洪永│││(40年4月│││林、洪美滿、洪錦│││18日死亡,│││珠、洪美月、洪淑│││其應有部分│││芬、洪沛晴(即洪│││ 由洪 鈴榕等│││淑萍)、張月英、│││20人繼承,│││蔡智民、蔡智華、│││繼承人詳見│││蔡靜惠、蔡温良、│││附表二之一│││蔡温成、蔡美玉、│││)│││李錫朋、李炳勳、││││││李鈴玉、 李瓊香 、││││││李瓊珍、李林霖(││││││即李鈴鈴)等20人││││││,就洪淵源所遺左││││││列土地之應有部分││││││,應辦理繼承登記││││││。│├──┼─────┼──────┼────────┼────────┤│3│ 洪清 和│240/7560│240/7560│被告 洪枝榮 、李秀│││(34年11月│││謙、洪滄偉、洪淑│││6日死亡,│││慧、洪淑玲、洪淑│││其應有部分│││眉、洪添財、洪數│││由洪枝榮等│││、洪秀、洪泳崴、│││51人繼承,│││洪有育(即洪麗娟│││繼承人詳見│││)、李江流、李鳳│││附表二之二│││英、李鳳敏、李廖│││)│││月娥、李永進、李││││││佳穎、李佳恩、李││││││采璇、李永隆、李││││││仁華、 李呂素卿 、││││││ 許添福 、 呂淑芬 、││││││呂淑媛遺產管理人││││││石佩宜律師、呂淑││││││恂、呂憶君、李富││││││美、賴 李秀蘭 、李││││││金助、李金源、李││││││俊毅、李俊輝、李││││││卉綺、 張文龍 、邱││││││寶珠、張朝堂、張││││││朝芳、張育民、張││││││文寬、張婷如、李││││││金花、李秀絹、黎││││││奕緯、李雅慧、黎││││││韋彤、 黎素美 、黎││││││素貞、黎素滿、黎││││││素燕、黎素惠等51││││││人,就 洪清和 所遺││││││左列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4│ 洪坤 樹│2/336│2/336│被告 洪崇榮 、洪崇│││(87年2月│││誠、洪日能、洪旭│││19日死亡,│││進、洪春蘭、洪秀│││其應有部分│││靜等6人,就洪坤│││由洪崇榮等│││樹所遺左列土地之│││6人繼承,│││應有部分,應辦理│││繼承人詳見│││繼承登記。│││附表二之四││││││)││││├──┼─────┼──────┼────────┼────────┤│5│ 洪文白 │120/7560│120/7560││├──┼─────┼──────┼────────┼────────┤│6│ 林洪勤 │140/22680│140/22680│被告 林李摘 、林憶│││(82年5月│││慈、林慧玲、林肇│││13日死亡,│││賢、 林君玫 、林君│││其應有部分│││苑、林君姿、林慶│││由林李摘等│││昭、林煥堂、賴祐│││14人繼承,│││琍(即賴蘋鏵)、│││繼承人詳見│││林幼、林心嵐、林│││附表二之五│││秀美、林秀綿等14│││)│││人,就林洪勤所遺││││││左列土地之應有部││││││分,應辦理繼承登││││││記。│├──┼─────┼──────┼────────┼────────┤│7│ 洪茂松 │95/7560│95/7560│被告洪順震、籃洪│││(91年2月│││美麗、洪純純、洪│││5日死亡,│││順良、洪麗琴等5│││其應有部分│││人,就洪茂松所遺│││由洪順震等│││左土地之應有部分│││5人繼承,│││,應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人詳見│││。│││附表二之六││││││)││││├──┼─────┼──────┼────────┼────────┤│8│洪國雄│184/7560│184/7560││├──┼─────┼──────┼────────┼────────┤│9│洪東演│47/15120│47/15120││├──┼─────┼──────┼────────┼────────┤│10│洪鋒墩│94/15120│94/15120││├──┼─────┼──────┼────────┼────────┤│11│ 洪林 束│5/1008│5/1008│被告李秀謙、洪枝│││(91年2月│││榮、洪滄偉、洪淑│││8日死亡,│││慧、洪淑玲、洪淑│││其應有部分│││眉、洪添財、洪數│││由被告李秀│││、洪秀、洪泳崴、│││謙等11人繼│││洪有育(即洪麗娟│││承,繼承人│││)等11人,就洪林│││詳見附表二│││束所遺左列土地之│││之三)│││應有部分,應辦理││││││繼承登記。│├──┼─────┼──────┼────────┼────────┤│12│洪添財│5/1008│5/1008││├──┼─────┼──────┼────────┼────────┤│13│姚遜碧│5/280│11/280││├──┼─────┼──────┼────────┼────────┤│14│洪鈴榕│17/4032│17/4032││├──┼─────┼──────┼────────┼────────┤│15│ 洪永林 │17/4032│17/4032││├──┼─────┼──────┼────────┼────────┤│16│ 洪永城 │17/4032│17/4032│被告洪永林、洪鈴│││(102年10│││榕、洪美滿、洪錦│││月23日死亡│││珠、洪美月等5人│││,其應有部│││,就洪永城所遺左│││分由洪永林│││列土地之應有部分│││等5人繼承│││,應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人詳│││。│││見附表二之││││││七)││││├──┼─────┼──────┼────────┼────────┤│17│洪朝專│11/1008│11/1008││├──┼─────┼──────┼────────┼────────┤│18│洪耀輝│756/7560│---------------││├──┼─────┼──────┼────────┼────────┤│19│洪有德│139/37800│139/37800││││(107年10││││││月31日死亡││││││,其應有部││││││分由林素月││││││等3人繼承││││││,繼承人詳││││││見附表二之││││││九;嗣由洪││││││欣蘭於108││││││年1月11日││││││因分割繼承││││││取得所有權││││││)││││├──┼─────┼──────┼────────┼────────┤│20│洪有勳│1543/37800│278/37800││├──┼─────┼──────┼────────┼────────┤│21│洪有在│593/37800│139/37800││├──┼─────┼──────┼────────┼────────┤│22│洪金田│475/75600│475/75600││├──┼─────┼──────┼────────┼────────┤│23│洪春森│500/7560│374/7560││├──┼─────┼──────┼────────┼────────┤│24│姚遜連│210/7560│210/7560││├──┼─────┼──────┼────────┼────────┤│25│洪良一│140/7560│140/7560││├──┼─────┼──────┼────────┼────────┤│26│洪良倩│140/7560│140/7560││├──┼─────┼──────┼────────┼────────┤│27│洪良凡│140/7560│140/7560││├──┼─────┼──────┼────────┼────────┤│28│洪淑芬│85/40320│85/40320││├──┼─────┼──────┼────────┼────────┤│29│洪沛晴(即│85/40320│85/40320││││ 洪淑萍 )││││├──┼─────┼──────┼────────┼────────┤│30│莊緞│139/5040│11/1008││├──┼─────┼──────┼────────┼────────┤│31│王慶山│70/22680│70/22680││├──┼─────┼──────┼────────┼────────┤│32│王國棠│70/22680│70/22680││├──┼─────┼──────┼────────┼────────┤│33│姚玉順│6/280│---------------││├──┼─────┼──────┼────────┼────────┤│34│洪壁煌│126/7560│1260/7560││├──┼─────┼──────┼────────┼────────┤│35│洪文堅│372/15120│372/15120││├──┼─────┼──────┼────────┼────────┤│36│洪瑞鴻│90/7560│90/7560││├──┼─────┼──────┼────────┼────────┤│37│柯碧霞│231/15120│231/15120││├──┼─────┼──────┼────────┼────────┤│38│ 林程 墨│125/7560│315/7560│被告林世堂、林麗│││(99年4月│││華、林麗琴、林麗│││28日死亡,│││珍等4人,就林程│││其應有部分│││墨所遺左列土地之│││由林世堂等│││應有部分,應辦理│││4人繼承,│││繼承登記。│││繼承人詳見││││││附表二之八││││││)││││├──┼─────┼──────┼────────┼────────┤│39│洪信勇│140/22680│140/22680││││(於107年││││││1月16日以││││││拍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所││││││有權予賴葉││││││)││││├──┼─────┼──────┼────────┼────────┤│40│ 洪周欣 │63/7560│63/7560││││(於106年││││││7月3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所││││││有權予賴葉││││││)││││├──┼─────┼──────┼────────┼────────┤│41│ 洪能展 │63/7560│63/7560││││(於106年││││││7月3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所││││││有權予賴葉││││││)││││├──┼─────┼──────┼────────┼────────┤│42│ 洪振丕 │63/7560│63/7560││││(於106年││││││7月3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所││││││有權予賴葉││││││)││││├──┼─────┼──────┼────────┼────────┤│43│ 洪振福 │63/7560│63/7560││││(於106年││││││7月3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所││││││有權予賴葉││││││)││││├──┼─────┼──────┼────────┼────────┤│44│洪阿絨│2/336│2/336││├──┼─────┼──────┼────────┼────────┤│45│ 洪燕惠 │19/756│19/756││├──┼─────┼──────┼────────┼────────┤│46│賴葉│11719/75600│11719/75600││├──┼─────┼──────┼────────┼────────┤│47│李台香│2/336│2/336││├──┼─────┼──────┼────────┼────────┤│48│林建男│2263/37800│2263/37800││├──┼─────┼──────┼────────┼────────┤│49│張海清│180/7560│180/7560││├──┼─────┼──────┼────────┼────────┤│50│洪琪文│------------│139/37800││└──┴─────┴──────┴────────┴────────┘附表二:繼承系統說明┌──────────────────────────────────┐│附表二之一:洪淵源繼承系統說明│├─┬─────────┬──────────────────────┤│繼│被繼承人洪淵源│由洪鈴榕、洪永林、洪美滿、 洪錦珠 、洪美月、洪││承│40年4月18日死亡│淑芬、洪沛晴(即洪淑萍)、張月英、蔡智民、蔡││人││智華、蔡靜惠、蔡温良、蔡温成、蔡美玉、李錫朋││││、李炳勳、李鈴玉、李瓊香、李瓊珍、李林霖(即││││李鈴鈴)等20人繼承。│├─┼─────────┼──────────────────────┤│繼│父親 洪廷清 │1.原配偶 洪白曲 於大正15年11月6日死亡,未發生││承│42年12月27日死亡│繼承。││系││2.再婚配偶 洪劉金寶 於71年8月8日死亡,洪劉金寶││統││所生子女 李洪秀梅 於73年9月17日死亡,再轉繼││說││承人為李錫朋、李炳勳、李鈴玉、李瓊香、李瓊││明││珍、李林霖(即李鈴鈴)。││││3.長男 洪炎輝 於78年2月20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洪鈴榕、洪淑芬、洪沛晴(即洪淑萍)、洪永林││││、洪美滿、洪錦珠、洪美月。││││①次男 洪永滄 於86年9月2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洪淑芬、洪沛晴(即洪淑萍)。││││②四男洪永城於102年10月23日死亡,由其第三││││順位繼承人洪鈴榕、洪永林、洪美滿、洪錦珠││││、洪美月繼承。││││4.長女 蔡洪秀瑟 於84年2月13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張月英、蔡智民、蔡智華、蔡靜惠、蔡温良、││││、蔡温成、蔡美玉。││││①長子 蔡温棟 於101年5月19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張月英、蔡智民、蔡智華、蔡靜惠。│└─┴─────────┴──────────────────────┘┌──────────────────────────────────┐│附表二之二:洪清和繼承系統說明│├─┬─────────┬──────────────────────┤│繼│被繼承人洪清和│由洪枝榮、李秀謙、洪滄偉、 洪淑慧 、洪淑玲、洪││承│34年11月6日死亡│淑眉、洪添財、洪數、洪秀、洪泳崴、洪有育(即││人││洪麗娟)、李江流、 李鳳英 、李鳳敏、 李廖月 娥、││││李永進、 李佳穎 、李佳恩、 李采璇 、李永隆、李仁││││華、李呂素卿、許添福、呂淑芬、呂淑媛遺產管理││││人石佩宜律師、呂淑恂、呂憶君、 李富美 、 賴李秀 ││││蘭、 李金助 、李金源、 李俊毅 、李俊輝、 李卉綺 、││││張文龍、 邱寶珠 、張朝堂、 張朝芳 、張育民、張文││││寬、張婷如、 李金花 、李秀絹、 黎奕緯 、李雅慧、││││ 黎韋彤 、黎素美、 黎素貞 、黎素滿、 黎素燕 、黎素││││惠等51人繼承。│├─┼─────────┼──────────────────────┤│繼│配偶 沈誰 │再轉繼承人,同上││承│59年11月6日死亡│││系├─────────┼──────────────────────┤│統│長男 洪文生 │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未發生繼承。││說│大正2年6月14日死亡│││明├─────────┼──────────────────────┤││次男 洪金水 │再轉繼承人為洪枝榮、李秀謙、洪滄偉、洪淑慧、│││73年8月17日死亡│洪淑玲、 洪淑眉 、洪添財、洪數、洪秀、洪泳崴、││││洪有育(即洪麗娟)。││││①配偶 洪林束 於91年2月8日死亡,再轉繼承人││││同上。││││②長子 洪添福 於101年3月2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配偶李秀謙及子女洪枝榮、洪滄偉、洪淑││││慧、洪淑玲、洪淑眉。││││③四女 洪阿純 於59年6月14日死亡,絕嗣,不發││││生繼承。││├─────────┼──────────────────────┤││長女 李洪文里 │⒈再轉繼承人為李江流、李鳳英、李鳳敏、李廖月│││61年1月22日死亡│娥、李永進、李佳穎、李佳恩、李采璇、李永隆││││、 李仁華 、李呂素卿、許添福、呂淑芬、呂淑媛││││(遺產管理人石佩宜律師)、呂淑恂、呂憶君、││││李富美、賴李秀蘭。││││⒉配偶 李萬連嗣 於74年12月3日死亡,再轉繼承人││││同上。││││⒊次子 李培根 嗣於93年6月16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李鳳英、李鳳敏。││││(配偶黃梅於106年2月3日死亡,再轉繼承人││││同李鳳英、李鳳敏。)││││⒋三子 李照煇 嗣於101年11月4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李 廖月娥 、李永進、李永隆、李佳穎、李佳恩││││、李采璇。││││①次子 李永淙 於93年4月2日死亡,代位繼承人││││為李佳穎、李佳恩、李采璇││││②長女 李靜冠 於58年11月4日死亡,未發生繼承││││。││││⒌五子 李昭榮 於48年11月30日死亡,絕嗣,未發生││││繼承。││││⒍長女 李寶賽 於29年8月28日死亡,絕嗣,未發生││││繼承。││││⒎次女 李鈴嗣 於86年9月7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李呂素卿、許添福、呂淑芬、呂淑媛遺產管理人││││即石佩宜律師、呂淑恂、呂憶君。││││①配偶呂秋庚嗣於107年6月27日死亡,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且無第二順││││位繼承人,由第三順位繼承人李呂素卿、許添││││福繼承(見本院卷4第37頁)。││││②次女呂淑媛嗣於106年1月26日死亡,呂淑媛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桃園地院106司繼字第658││││號),經選任遺產管理人石佩宜律師(桃園地││││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674號)。││├─────────┼──────────────────────┤││次女 李洪雪玉 │⒈再轉繼承人為李金助、李金源、李俊毅、李俊輝│││75年11月14日死亡│、李卉綺、李秀絹、張文龍、邱寶珠、張朝堂、││││張朝芳、張育民、 張文寬 、張婷如、李金花。││││⒉配偶 李益興 嗣於90年3月21日死亡,再轉繼承人││││同上。││││①三子 李金順嗣 於107年5月20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李俊毅、李俊輝、李卉綺。││││②四子 李金開 於45年10月5日死亡,無繼承權。││││③長女張 李素英 (李益興與第一任配偶 簡引 所生││││子女)於84年7月27日死亡,就李益興部分之││││代位或再轉繼承人為張文龍、邱寶珠、張朝堂││││、張朝芳、張育民、張文寬、張婷如。││││⑴次子 張文貳 於100年6月20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邱寶珠、張朝堂、張朝芳、張育民。││││④次女李金花(李益興與第一任配偶簡引所生子││││女),就李益興部分有繼承權。││││⑤三女 李金蓮 於40年9月20日死亡,無繼承權。││││⑥四女 李素嬌 於62年3月10日死亡,配偶 宋業鑫 ││││離婚,所生子女 宋皖娟 於62年4月12日死亡,││││均無繼承權。││├─────────┼──────────────────────┤││三女 黎洪雪珠 │⒈再轉繼承人為黎素美、黎素貞、黎素滿、黎素燕│││88年8月4日死亡│、黎素惠、黎奕緯、李雅慧、黎韋彤。││││⒉配偶 黎秋貴 先於85年5月22日死亡,不發生繼承││││。││││⒊長子 黎添居 先於77年7月12日死亡,代位及再轉││││繼承人為黎奕緯、李雅慧、黎韋彤。││││(次子 黎旭民 嗣於98年4月26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配偶李雅慧、長女黎韋彤。)│└─┴─────────┴──────────────────────┘┌──────────────────────────────────┐│附表二之三:洪林束繼承系統說明│├─┬─────────┬──────────────────────┤│繼│被繼承人洪林束│由李秀謙、洪枝榮、洪滄偉、洪淑慧、洪淑玲、洪││承│91年2月8日死亡│淑眉、洪添財、洪數、洪秀、洪泳崴、洪有育(即││人││洪麗娟)等11人繼承。│├─┼─────────┼──────────────────────┤│繼│配偶洪金水│未發生繼承。││承│73年8月17日死亡│││系├─────────┼──────────────────────┤│統│長男洪添福│再轉繼承人為李秀謙、洪滄偉、洪淑慧、洪淑玲、││說│101年3月2日死亡│洪淑眉。││明├─────────┼──────────────────────┤││次男洪添財│繼承。││├─────────┼──────────────────────┤││長女洪數│繼承。││├─────────┼──────────────────────┤││次女洪秀│繼承。││├─────────┼──────────────────────┤││三女洪泳崴│繼承。││├─────────┼──────────────────────┤││四女洪阿純│絕嗣,未發生繼承。│││59年6月14日死亡│││├─────────┼──────────────────────┤││五女洪有育(即│繼承。│││洪麗娟)││└─┴─────────┴──────────────────────┘┌──────────────────────────────────┐│附表二之四: 洪坤樹 繼承系統說明│├─┬─────────┬──────────────────────┤│繼│被繼承人洪坤樹│由洪崇榮、洪崇誠、洪日能、 洪旭進 、洪春蘭、洪││承│87年2月19日死亡│秀靜等6人繼承。││人│││├─┼─────────┼──────────────────────┤│繼│配偶洪陳珠│再轉繼承人,同上。││承│91年12月16日死亡│││系├─────────┼──────────────────────┤│統│長男洪輝星│⒈代位繼承人為洪崇榮、洪崇誠。││說│66年5月11日死亡│⒉配偶吳碧蓮無代位繼承權。││明├─────────┼──────────────────────┤││次男洪錫乾│絕嗣,不發生繼承。│││39年10月14日死亡│││├─────────┼──────────────────────┤││三男洪日能│繼承。││├─────────┼──────────────────────┤││四男洪旭進│繼承。││├─────────┼──────────────────────┤││五男洪富裕│絕嗣,不發生繼承。│││45年11月19日死亡│││├─────────┼──────────────────────┤││六男洪宏宜│絕嗣,不發生繼承。│││48年10月16日死亡│││├─────────┼──────────────────────┤││長女洪春蘭│繼承。││├─────────┼──────────────────────┤││次女 洪秀靜 │繼承。│└─┴─────────┴──────────────────────┘┌──────────────────────────────────┐│附表二之五:林洪勤繼承系統說明│├─┬─────────┬──────────────────────┤│繼│被繼承人林洪勤│由林李摘、 林憶慈 、林慧玲、 林肇賢 、林君玫、林││承│82年5月13日死亡│君苑、林君姿、 林慶昭 、林煥堂、 賴祐琍 (即賴蘋││人││鏵)、林幼、林心嵐、 林秀美 、林秀綿等14人繼承││││。│├─┼─────────┼──────────────────────┤│繼│配偶林金溪│⒈再轉繼承人,同上。││承│93年1月23日死亡│⒉原配偶林令於昭和14年11月2日死亡,不發生繼││系││承。││統││⒊與林令所生長男林炎騰於94年12月26日死亡,就││說││林金溪部分再轉繼承人為配偶林李摘及子女林憶││明││慈、林慧玲。││├─────────┼──────────────────────┤││次男林榮藏│⒈再轉繼承人為林肇賢、林君玫、林君苑、林君姿│││87年3月12日死亡│。││││①配偶沈麗珠於103年5月17日死亡,再轉繼承││││人同⒈。││├─────────┼──────────────────────┤││三男林志榮│絕嗣,不發生繼承。│││38年12月1日死亡│││├─────────┼──────────────────────┤││四男林慶昭│繼承。││├─────────┼──────────────────────┤││五男林煥堂│繼承。││├─────────┼──────────────────────┤││長女林明子│絕嗣,未發生繼承。│││昭和19年6月4日死亡│││├─────────┼──────────────────────┤││次女林芝音│1.再轉繼承人為長女賴祐琍(即賴蘋鏵)。│││89年9月12日死亡│2.配偶賴賀循離婚,未發生繼承。││├─────────┼──────────────────────┤││三女林幼│繼承。││├─────────┼──────────────────────┤││四女林心嵐│繼承。││├─────────┼──────────────────────┤││五女林秀美│繼承。││├─────────┼──────────────────────┤││六女林秀綿│繼承。│└─┴─────────┴──────────────────────┘┌──────────────────────────────────┐│附表二之六:洪茂松繼承系統說明│├─┬─────────┬──────────────────────┤│繼│被繼承人洪茂松│由洪順震、籃 洪美麗 、洪純純、洪順良、洪麗琴等││承│91年2月5日死亡│5人繼承││人│││├─┼─────────┼──────────────────────┤│繼│配偶洪賴保貴│未發生繼承。││承│89年6月29日死亡│││系├─────────┼──────────────────────┤│統│長男洪順震│繼承。││說├─────────┼──────────────────────┤│明│長女籃洪美麗│繼承。││├─────────┼──────────────────────┤││次女洪純純│繼承。││├─────────┼──────────────────────┤││次男洪順良│繼承。││├─────────┼──────────────────────┤││三女洪麗琴│繼承。│└─┴─────────┴──────────────────────┘┌──────────────────────────────────┐│附表二之七:洪永城繼承系統說明│├─┬─────────┬──────────────────────┤│繼│被繼承人洪永城│由第三順位繼承人洪永林、洪鈴榕、洪美滿、洪錦││承│102年10月23日死亡│珠、洪美月等5人繼承。││人│││└─┴─────────┴──────────────────────┘┌──────────────────────────────────┐│附表二之八: 林程墨 繼承系統說明│├─┬─────────┬──────────────────────┤│繼│被繼承人林程墨│由林世堂、 林麗華 、林麗琴、林麗珍等4人繼承││承│99年4月28日死亡│││人│││├─┼─────────┼──────────────────────┤│繼│配偶林福泉│未發生繼承。││承│96年3月26日死亡│││系├─────────┼──────────────────────┤│統│長男林世堂│繼承。││說├─────────┼──────────────────────┤│明│長女林麗華│繼承││├─────────┼──────────────────────┤││次女林麗琴│繼承。││├─────────┼──────────────────────┤││三女林麗珍│繼承。│└─┴─────────┴──────────────────────┘┌──────────────────────────────────┐│附表二之九:洪有德繼承系統說明│├─┬─────────┬──────────────────────┤│繼│被繼承人洪有德│由林素月、洪安廷、洪欣蘭等3人繼承。││承│107年10月31日死亡│││人│││├─┼─────────┼──────────────────────┤│繼│配偶林素月│繼承。││承├─────────┼──────────────────────┤│系│長男洪安廷│繼承。││統├─────────┼──────────────────────┤│說│次男洪世昌│絕嗣,不發生繼承。││明│72年3月28日死亡│││├─────────┼──────────────────────┤││長女洪欣蘭│繼承。│└─┴─────────┴──────────────────────┘附表三:分割後共有人間之分得土地及應有部分比例┌──────────────────────────┐│附表三之一:1187地號土地│├────┬────────┬────────────┤│共有人│分得土地(南投縣│應有部分比例│││草屯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7年1月││││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及面積││││)││├────┼────────┼────────────┤│賴葉│1187、面積47平方││││公尺││├────┼────────┼─────┬──────┤│洪進榮│1187(1)、面積│洪進榮│5765/100000│││1202平方公尺,並├─────┼──────┤│洪燕惠│按右列應有部分比│洪燕惠│2883/100000│││例保持共有;供道├─────┼──────┤│如附表一│路使用│如附表一│公同共有││所示編號││所示編號3│3641/100000││3洪枝榮││洪枝榮等51│││等51人││人││││├─────┼──────┤│如附表一││如附表一│公同共有││所示編號││所示編號11│569/100000││11李秀謙││李秀謙等11│││等11人││人││││├─────┼──────┤│洪文白││洪文白│1821/100000│││├─────┼──────┤│如附表一││如附表一│公同共有││所示編號││所示編號7│1441/100000││7洪順震││洪順震等5│││等5人││人││││├─────┼──────┤│洪金田││洪金田│721/100000│││├─────┼──────┤│洪國雄││洪國雄│2792/100000│││├─────┼──────┤│洪春森││洪春森│7586/100000│││├─────┼──────┤│洪東演││洪東演│357/100000│││├─────┼──────┤│洪鋒墩││洪鋒墩│713/100000│││├─────┼──────┤│姚遜碧││姚遜碧│2048/100000│││├─────┼──────┤│姚遜連││姚遜連│3186/100000│││├─────┼──────┤│姚玉順││姚玉順│2458/100000│││├─────┼──────┤│洪鈴榕││洪鈴榕│484/100000│││├─────┼──────┤│洪永林││洪永林│484/100000│││├─────┼──────┤│洪朝專││洪朝專│1252/100000│││├─────┼──────┤│洪耀輝││洪耀輝│11470/100000│││├─────┼──────┤│洪壁煌││洪壁煌│1912/100000│││├─────┼──────┤│林建男││林建男│6866/100000│││├─────┼──────┤│洪有勳││洪有勳│4682/100000│││├─────┼──────┤│洪欣蘭││洪欣蘭│422/100000│││├─────┼──────┤│洪有在││洪有在│1799/100000│││├─────┼──────┤│莊緞││莊緞│3163/100000│││├─────┼──────┤│洪文堅││洪文堅│2821/100000│││├─────┼──────┤│柯碧霞││柯碧霞│1752/100000│││├─────┼──────┤│如附表一││如附表一│公同共有││所示編號││所示編號38│1896/100000││38林世堂││林世堂等4│││等4人││人││││├─────┼──────┤│賴葉││賴葉│21602/100000│││├─────┼──────┤│張海清││張海清│2731/100000│││├─────┼──────┤│李台香││李台香│683/100000│├────┼────────┼───┬─┴──────┤│洪國雄│1187(2)、面積│洪國雄│27077/100000│││151平方公尺,並├───┼────────┤│洪春森│按右列應有部分比│洪春森│72923/100000│││例保持共有│││├────┼────────┼───┼────────┤│如附表一│1187(3)、面積│如附表│公同共有││所示編號│161平方公尺;並│一所示│86488/100000││3洪枝榮│按右列應有部分比│編號3│││等51人│例保持共有│洪枝榮│││││等51人││││││││││││││├───┼────────┤│如附表一││如附表│公同共有││所示編號││一所示│13512/100000││11李秀謙││編號11│││等11人││李秀謙│││││等11人│││││││├────┼────────┼───┼────────┤│如附表一│1187(4)、面積│如附表│公同共有││所示編號│94平方公尺,並按│一所示│86488/100000││3洪枝榮│右列應有部分比例│編3洪│││等51人│保持共有│枝榮等│││││51人│││││││││├───┼────────┤│如附表一││如附表│公同共有││所示編號││一所示│13512/100000││11李秀謙││編11李│││等11人││秀謙等│││││11人│││││││├────┼────────┼───┴────────┤│莊緞│1187(5)、面積││││87平方公尺││├────┼────────┼────────────┤│賴葉│1187(6)、面積││││78平方公尺││├────┼────────┼────────────┤│洪東演│1187(7)、面積││││84平方公尺││├────┼────────┼────────────┤│洪文堅│1187(8)、面積││││154平方公尺││├────┼────────┼────────────┤│洪鋒墩│1187(9)、面積││││90平方公尺││├────┼────────┼───┬────────┤│如附表一│1187(10)、面積│如附表│公同共有││所示編號│88平方公尺,並按│一所示│5167/7752││7洪順震│右列應有部分比例│編號7│││等5人│保持共有│洪順震│││││等5人││││├───┼────────┤│洪金田││洪金田│2585/7752││││││├────┼────────┼───┴────────┤│如附表所│1187(11)、面積│公同共有││示編號38│112平方公尺│││林世堂等││││4人│││├────┼────────┼────────────┤│洪文白│1187(12)、面積││││78平方公尺││├────┼────────┼────────────┤│洪朝專│1187(13)、面積││││70平方公尺││├────┼────────┼────────────┤│李台香│1187(14)、面積││││77平方公尺││├────┼────────┼────────────┤│張海清│1187(15)、面積││││122平方公尺││├────┼────────┼────────────┤│賴葉│1187(16)、面積││││745平方公尺││├────┼────────┼───┬────────┤│姚遜碧│1187(17)、面積│姚遜碧│27751/100000│││317平方公尺,並├───┼────────┤│姚遜連│按右列應有部分比│姚遜連│41426/100000│││例保持共有├───┼────────┤│姚玉順││姚玉順│30823/100000│├────┼────────┼───┼────────┤│洪國雄│1187(18)、面積│洪國雄│27077/100000│││241平方公尺,並├───┼────────┤│洪春森│按右列應有部分比│洪春森│72923/100000│││例保持共有│││├────┼────────┼───┼────────┤│洪鈴榕│1187(19)、面積│洪鈴榕│1/2│││116平方公尺,並├───┼────────┤│洪永林│按右列應有部分比│洪永林│1/2│││例保持共有│││├────┼────────┼───┴────────┤│洪有在│1187(20)、面積││││173平方公尺││├────┼────────┼───┬────────┤│洪鈴榕│1187(21)、面積│洪鈴榕│1/2│││93平方公尺,並按├───┼────────┤│洪永林│右列應有部分比例│洪永林│1/2│││保持共有│││├────┼────────┼───┴────────┤│洪進榮│1187(22)、面積││││229平方公尺││├────┼────────┼────────────┤│洪耀輝│1187(23)、面積││││214平方公尺││├────┼────────┼────────────┤│洪耀輝│1187(24)、面積││││215平方公尺││├────┼────────┼────────────┤│洪有勳│1187(25)、面積││││86平方公尺││├────┼────────┼────────────┤│柯碧霞│1187(26)、面積││││79平方公尺││├────┼────────┼────────────┤│洪燕惠│1187(27)、面積││││60平方公尺││├────┼────────┼────────────┤│林建男│1187(28)、面積││││133平方公尺││├────┼────────┼────────────┤│洪壁煌│1187(29)、面積││││93平方公尺││├────┼────────┼────────────┤│洪燕惠│1187(30)、面積││││1平方公尺││└────┴────────┴────────────┘┌───────────────────────┐│附表三之二:1188地號土地│├────┬────────┬─────────┤│共有人│分得土地(南投縣│應有部分比例│││草屯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7年1月││││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及面積││││)││├────┼────────┼─────────┤│林建男│1188、面積141平││││方公尺││├────┼────────┼─────────┤│洪燕惠│1188(1)、面積││││58平方公尺││├────┼────────┼─────────┤│柯碧霞│1188(2)、面積││││1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