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請人 莊文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李明芳 、 潘水玉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 陳明 關於本件請求拍賣土地之第一順位抵押權債務已屆清償
期之理由及其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已催告債務人李明芳、潘水玉返還借款,而債務人拒不依約返還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查聲請人係自原債權人臺中商業銀行處受讓上開抵押權及債權,債務人自應依原借款契約向聲請人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